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9年11月9日公訓字第1090010751號函。 二、查旨揭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109年11月3日會銜修正發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訓練辦法第46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是以,本辦法生效日期為10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