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110年3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05334767號函辦理。
二、邇來銓敘部迭獲民眾詢問公務員得否出租自有房屋並收取租金之疑義,依據前開服務法及解釋規定,公務員單純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並不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惟如有從事經營不動產出租等商業行為之情形時,自與該項規定有違,公務員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