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34389號函辦理。
二、因教育部於109年11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34460號函,發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自109年11月11日停止適用在案。爰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終止聘約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已為獨立規範,處理是類教師之不適任行為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彰化縣政府109年12月17日府教學字第109045718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