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110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105338471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爰針對本細則第7條所定公務人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上開本細則第7條業經考試院修正發布,依同細則第131條明定自發布日施行。上開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可自行上網下載。
三、配合本細則第7條修正規定自110年4月1日施行,有關公務人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選擇遞延3年繳付之相關配套措施如下,請各機關配合辦理並轉知所屬人員周知:
(一)適用對象:以具有110年4月1日以後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為適用對象如下:
1、110年4月1日以後奉准育嬰留職停薪且依退撫法第7條第4項規定,選擇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
2、110年3月31日以前已奉准育嬰留職停薪,於110年4月1日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
(二)申請程序及繳費期限詳見公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