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7665F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爰針對本細則第7條所定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配合本細則第7條修正規定自110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