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69523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業於109年6月28日修正實施,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終止聘約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已為獨立規範,處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不適任行為應依聘任辦法辦理。
三、旨揭函釋所引用之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100年3月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業經教育部110年4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34389號函自110年4月13日起停止適用,旨揭函釋已失所附麗。爰此,教育部100年4月19日臺國(四)字第1000051879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不適任情事,其調查程序,應依本府109年12月17日府教學字第109045718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