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030023672號函辦理。 二、考量專技執業證照之取得,應在強化人員對機關業務之處理能力,且應兼顧機關業務正常運作。是以,各機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時,宜審酌該專技執業證照與「機關業務或現任職務間有高度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