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0年7月9日藝演字第1100002444號函辦理。 |
二、 | 請參賽學校務必詳閱旨揭要點,有關第陸點第二項第二款第12目團體項目報名時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及上傳名單與得逕行參加決賽之報名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
(一) | 本比賽報名系統欄位將修改並比照舞蹈比賽報名方式,於本縣初賽報名期間線上報名與登錄資料(含參賽學生人數、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生日及就讀年級班別等),請各校承辦人員妥為因應。 |
(二) | 凡於106、107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惟請於本縣初賽報名時間內完成系統報名,逾期恕不再受理報名。 |
(三) | 報名完成後,將報名表1式3份寄至本縣初賽承辦單位,如獲全國賽代表權則可直接使用該報名資料,減少各校行政工作量。 |
(四) |
本縣初賽辦理完畢後,由本府人員於110年12月25日前登入報名網站後臺,勾選登錄獲得決賽代表權的參賽名單,寄送書面報名表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
三、 詳細比賽辦法請參閱附件110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