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以下兩項皆需符合)
1.凡設籍彰化縣滿一年以上,就讀於縣內國民中學之優秀自強學生。
2.國民中學學生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國一學生以國小六年級成績為準)。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且一般學科成績中有一學科不及格者不得申請。
※申請文件:
1.申請書乙份。
2.學生證影本(正、反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書。
3.前一學年學業成績證明書(單)正本乙份(請載明分數並由學校加蓋證明章)。
4.六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5.鄉(鎮、市)公所出具(中)低收入戶證明或無法取得鄉(鎮、市)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可經由學校證明家境清寒而推薦,每校至多推薦兩位,超過申請人數依前一學年成績篩選。
※校內收件截止日:110/10/1中午前
※欲申請的同學,請記得在校內收件截止日前備妥所需文件,到教務處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