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110年9月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2號函辦理。
二、前開銓敘部110年8月18日令所稱「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尚包括公務員委任自然人或法人處理其肖像授權事宜。惟上開授權仍應符合以一次性方式明定使用範圍及期間等要件授權他人使用,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或係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加後續商業活動,始與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無違,業經銓敘部作成旨揭令釋補充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