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110年8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821號函副本辦理。
二、自111年1月1日起,機關學校編制內40歲以上依法任用、派用及聘任之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駐衛警察及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且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滿40歲,每2年補助1次,最高以新臺幣4,500元為限。
三、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或至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有關健檢專案及特約院所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福利e化平台查詢)。
四、未滿40歲,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