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0987號函辦理。
二、查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者,辦理另予成績考核。其計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