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0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136252號函辦理。 二、旨揭各場次研習,請貴校依教師請假規則與公(差)假暨差假期間所遺課務相關規定,本權責辦理假別核給及課務排代等事宜。 三、檢附研習計畫及場次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