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15419024號函辦理。
二、自本年1月18日起,公務人員及教師、聘僱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及教師、聘僱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各依現行請假規則所定之8日行之。 三、上開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