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而未享有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學金,並有書面證明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開始申請)
(一)持有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四)國民中學組:本縣國民中學學生全學期成績等第均在八十五分以上,原住民籍學生在七十分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一年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3.110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單
4.學生證影印本
附註:低收入戶學生者,必須檢附鄉(鎮、市)公所出具之證明;如為身心障礙者(含父母或申請學生),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
※校內收件截止日:111/3/11中午前
※欲申請的同學,請記得在校內收件截止日前備妥所需文件,到教務處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