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國防部國動全防字第1080000508號令修正發布)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緩召處理時限:民國111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教師證書、畢業證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分證等影本證件。
二、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1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
受理單位:向本校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