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高級中等學校: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相關規定,如有學生停止到校上課,以致學校原規劃之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包括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有實施困難時,建議學校依既有校內行政程序,召開相關會議(例如各學科「教學研究會」或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等)討論,審酌調整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次數或改採其他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需要調整該學期之日常及各次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占分比率;調整後之該學期日常及各次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占分比率,於同一年級、同一科目之所有學生,宜具有一致性。倘經學校核准給假參加補行評量者,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不得因故給予差別分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