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陳銓敘部111年6月29日部退一字第11154674423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為增進被保險人權益,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爰刪除旨揭附表第4-20號所列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