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111年8月22日部法二字第1115483981號書函辦理。
二、按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業於本(111)年8月18日發布旨揭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公告,並將於同年月29日至9月2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同年11月26日併憲 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辦理投票,請於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辦理期間,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