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月15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04322號函辦理。
二、自國民教育開始實施後,歷經多次課程及修法變革,教師證書由登記制、初檢及複檢制度,至現今教師資格考試,教師證書引用之法規及名稱隨著變革而呈現多種樣貌。為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教育部業於108年5月10日修正發布「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作為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之依據,並依新課綱調整教師證書師資類科名稱。
三、考量現場在職教師已領有之教師證書名稱與上開新制教師證書名稱有異,於介聘、教師甄選、教學時恐有專長授課科目之疑義,教育部爰製作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提供參考,表內未列之證書,遇有適用疑義時,得由縣府教育處向教育部函請釋示,俾更新教師證書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