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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設備組長 - 教務處 | 2023-02-14 | 點閱數: 268

一、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及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 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辦理。

二、 補助對象:

         (一) 低收入戶子女(含領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或身心障 礙人士子女。

         (二) 不含身心障礙學生、中低收入戶子女、兒童及少年生活 扶助。

         (三) 若有上述二項雙重身分(例如具備低收入戶子女資格及 身心障礙學生資格),請擇優請領。

三、 惠請貴校承辦人員確實審核下列文件,並將相關證明影本繳交至本校教務處設備組(2月16日前)。

        (一) 低收入戶證明: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戶口名簿。

        (二)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證明:家長身心障礙證明、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