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439A號函及縣府112年2月4日府教學字第1120037419號函辦理。 二、彰化縣政府前以112年2月4日府教學字第1120037419號函知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於「彰化縣所屬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發布前,得準用「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