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3月22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0696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及第100條修正條文,業經112年1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41號及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71號等2總統令公布,均自112年7月1日施行。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第1條及第3條規定,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資遣、撫卹及退撫儲金,依本條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