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112年6月28日院臺交字第1121027631B號函辦理。
(一)第 92 條 3
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其實施對象、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條款、辦理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
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二)第92條9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其資格、申請、設備與人員、收費方式、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等事項
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