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7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17003號函辦理。
二、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略以,專任合格教師於服務期間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其借調或支援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三、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7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17003號函說明三:「考量課程督學為優秀現職教育人員,其職缺亦留原服務學校並核支學校薪資逐年晉級,且仍於教育現場從事課程與教學相關工作,如貴局(府)所訂之課程督學借調要點並未明訂須返校授課之規定,導致課程督學未返校授課,並經評估借調期間持續從事教學、輔導相關工作者,得認定並採計為資深優良年資。」,查本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並未明訂須返校授課之規定,爰倘本府課程督學有前開情形,請各校人事先行認定該課程督學於借調期間是否符合採計為資深優良年資,本府後續將於「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推薦表審查作業會議」再行審核該課程督學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年資採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