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109年2月11日部退五字第1094899038號函辦理。
二、查107年7月1日施行之退撫法第58條、第5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8條規定,亡故公務人員遺有未成年子女,且經審定機關依該法審定給卹者,依其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至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以國民年金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準。準此,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給與標準調整時,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之給與標準亦應配合調整。又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之給與標準,自107年7月1日退撫法施行之日起為3,628元。先予敘明。
三、茲因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月13日公告調整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給與標準為3,772元,並溯自109年1月1日生效,爰配合調整依退撫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之給與標準為3,772元。又本次調整係溯自109年1月1日生效,為保障上開生效日後之撫卹遺族權益,各機關應依調整後之給與標準發給每一未成年子女加發之撫卹金,至於109年1月及2月如仍以原給與標準發給者,應予補發差額。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衛生福利部公告影本及操作手冊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