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 法」第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以臺教 技(四)字第1122302583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9月28日臺教技(四)字第1122302583D號函 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 育司邱小姐(電話:02-77366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