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正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條業將校園性別事件定義為「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性與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2.國教署「生命教育資訊網」網站整併至「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資訊網」,整併後網址為: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Life。
3.學校端知悉疑有體罰案件,通報法規依據臚列如下:
(1)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 6 點規定略以(以下稱通報作業要點):「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 24小時。」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第 53 條規定略以:「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3)上開案件倘延遲、隱匿或未通報者,則可依通報作業要點第 12 點及兒少法第少法第100條予以檢討議處或由主管機關實施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