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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0-03-04 | 點閱數: 1126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辦理。
二、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分述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二)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四)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五)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此外,防疫期間對於網路流傳之訊息應多加求證辨識其真偽,勿輕信或隨意轉傳,疾病相關訊息查詢可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 1922 ,或參閱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4 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