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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註冊組長 - 教務處 | 2024-02-15 | 點閱數: 190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非學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每年申請時段為4月1日至4月30日10月1日至10月31日開放個人、團體及機構申請實驗教育計畫。

三、欲申請113學年度起之實驗教育者,請至「彰化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網站」(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平台)申請,系統開放時間如第二點時段,爰請貴校轉知有意申請個人實驗教育計畫者,並提供連結網站進行申請,網址為:https://www.expedu.chc.edu.tw並請提醒留意平台開放申請時段,逾期則無法提出申請

四、請提醒【初次申請實驗教育者】先申請實驗教育平台帳號後留下【聯繫電話】,俟本府電話確認並通過帳號查核後,申請人得於申請日後第2個工作日逕登入平台,依照平台指示填寫資料並下載相關表件,表件繕寫完成後請至實驗教育平台,以線上提交申請書方式辦理。

五、倘申請學生為國民教育階段及高中階段欲與學校合作,請設籍學校務必與家長說明配合事項及模式,並敘明成績評量方式及評量人員等,詳實記錄於「與校合作計畫書/設籍學校協議書(附件檔案可2選1使用)」,以免造成雙方困擾。

六、倘本府通過申請人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除副本通知貴校外,將另請申請人繳交1份核定計畫書於貴校留存,以利貴校追蹤學生學習狀況及進度。

七、倘實施實驗教育學生欲終止實驗教育計畫,請學校務必請該生填具終止實驗教育申請書並於學校核章後,送至教育處學管科憑辦,始得終止實驗教育計畫及辦理入(轉)學事宜。

八、高中(職)一年級新入學學生欲依非學條例第16條與學校合作者,因4月底送計畫時尚未確定入學學校,故請特別注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計畫內實驗教育之「方式」應載明預計與學校合作、「內容」暫以申請人所預期之辦理內容撰擬、「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及「通篇」涉及合作學校未可得知部分,得暫予省略。

(二)申請與校合作之學生分為非續招學生及續招學生兩軌:

  1. 非續招學生(指各種適性入學):請獲錄取學校後申請人(家長)應主動積極與學校聯絡,洽談與校合作計畫,並請學校至遲應於8月2日前完成合作計畫申請送件至學校主管機關審查,並同時電話知會本府承辦人已完成與校合作簽訂事宜
  2. 續招學生:應於各該續招管道放榜日10日內請學校完成合作計畫申請送件至遲於9月6日前,由學校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同時電話知會本府承辦人已完成與校合作簽訂事宜。

 (三)請學生在開學日前未獲與校合作計畫許可函前,學生仍應到校上課直至合作計畫獲許可後始得依合作計畫辦理。

九、於實驗教育平台開放前,相關申請表件下載可至彰化縣教育處新雲端—業務專區—檔案下載—02學管科-非學型態實驗教育,網址: https://www.newboe.chc.edu.tw/open_file/&2

十、有關實驗教育申請辦理詢問,請洽本府實驗教育承辦人李小姐,電話:04-7531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