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國防部國動全防字第1080000508號令修正發布)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五章。
四、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五、國防部「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09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09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09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教師證書、畢業證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分證等影本證件。
二、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9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
受理單位: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9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處理名冊一式五份請以A4紙張繕製】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0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緩召辦理均請辦理至各階級除役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