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在學之國中、小學生於108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習領域平均成績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且無不良行為。
※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參與公益活動之事項與時數證明資料(公益活動時數以107年以後為主)。
(三)參與公益活動照片或資料(請簡要,照片至多十張)。
(四)參與公益活動之單位推薦函一封。
(五)參與公益活動之心得感想(200-300字,手寫、打字均可)填寫於申請表格。
(六)學校成績單,總分位置清楚標示。
(以上相關圖片、文件請裝訂編列或檔名命名清楚編列,A4格式)
※校內收件截止日:109/4/17中午前
※欲申請的同學,請記得在校內收件截止日前備妥所需文件,到教務處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