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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訓育組長 - 學務處 | 2024-04-25 | 點閱數: 53

主旨: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22日臺教師(一)字第1130042652號函辦理。

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修正條文自112年6月2日施行迄今,查有部分學生加價轉售票券,或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違反文創法規定而受罰。

三、請青少年及學生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