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22日臺教師(一)字第1130042652號函辦理。
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修正條文自112年6月2日施行迄今,查有部分學生加價轉售票券,或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違反文創法規定而受罰。
三、請青少年及學生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