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109年5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4163號函辦理。
二、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規定略以,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復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一律調整放假。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