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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0-07-17 | 點閱數: 1472

一、依據銓敘部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02622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次查銓敘部74年7月19日74台銓華參字第30064號函略以,服務法第13條所稱「經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復查銓敘部95年4月28日部法一字第0952640683號電子郵件略以,公務員發表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尚無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至公務員參加出版社所舉辦之促銷活動,如有兼售書籍或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則仍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再查銓敘部101年9月21日部法一字第1013646744號電子郵件略以,公務員如利用下班時間設計智慧手機之APP且以個人名義申請著作或專利,並僅將此著作或專利授權他人收受報酬,原則無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惟公務員如利用下班時間設計智慧手機之APP,並自行將APP上架至應用程式商店公開銷售,抑或提供免費下載,藉由APP中嵌入之廣告獲取報酬,即均屬經營商業之行為,故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