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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0-09-17 | 點閱數: 4097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09年9月11日台管業一字第1091537423號函辦理。為配合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自民國110年1月1起調整為13%一案,茲修正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繳費標準,請本校配合屆時依修正後之繳費標準繳納基金費用。

二、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第2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2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8條第2項規定略以,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按現役人員、公務人員及教職員本俸加一倍百分之12至百分之18費率繳納。茲配合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釐訂公告,自110年1月1日起每年調升1%,至112年調整為15%,基金管理會爰按107年1月1日生效之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標準,修正110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納金額對照表,請所屬機關學校配合自110年1月1日起依前開對照表標準辦理每月退撫基金費用繳納事宜。又上開待遇支給標準日後如有調整,基金管理會將另行配合修正。

三、檢附110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繳納金額對照表(公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