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修正名稱為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彰化縣補充規定 」 。 二、 配合修正後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第十八條規定,修正 補充規定 之法源依據。( 第一 點) 三、 原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係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教師法之停聘、解聘相關情事,與原因消滅終止聘約之情況不同,爰刪除 現行規定 例外規定部分。(第五點) 四、 增訂補充規定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規定。 (第九點)